香港青年協會李兆基書院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名

本會名為「香港青年協會李兆基書院家長教師會」, 英文名稱為“HKFYG LEE SHAU KEE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或簡稱“HLCPTA”

2. 會址

本會會址為新界元朗天水圍天葵路12 號

3. 宗旨

3.1 加強家長與學校和教師之間之聯繫和合作,使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得以相輔相成,增進教學效果。
3.2 商討家長與學校和教師間共同關注的問題,支持學校發展校務,協力改善及提高學生之褔利。
3.3 促進家長與教師間之溝通,協助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3.4 促進會員之溝通了解,及為會員舉辦有益身心的活動。

4.會員

4.1 教師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4.2 家長會員: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如願意遵從會章並每年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會員。
4.3 若本校校長及教師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其身份仍屬教師會員。
4.4 個別家長會員如有若干名子女就讀本校,該會員只須繳付一份會費及只有一票之投票權。

5. 會員之權利

5.1 家長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為常務委員會委員的權利;而教師會員則只有動議、和議、表決和選舉權,並無被選為委員的權利。
註:其中『教師會員並無被選權』一項,意即教師委員由校方委派並非由會員大會選出。
5.2 所有會員均享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6. 會員之義務

6.1 所有會員均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家長會員須繳付每年由常務委員會釐定的會員年費,教師會員則無須繳付會員年費。
6.2 除會員年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
6.3 已繳付之款項概不退還。

7. 組織

7.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
7.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 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7.3 常務委員會由不超過九名家長會員及四名教師委員組成。
7.4 四名教師委員應於舉行週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並且在會上確認。
7.5 會員於週年會員大會中以票數最高者選出不超過九名家長委員,如同票者數目超過尚餘的空缺,則即時由會員就同票者再作投票,直至選出最高票數的參選人為委員,其餘依次成為候補委員。
7.6 常務委員應於週年會員大會之後,儘快舉行首次會議,以互選方式選出以下委員 (如超過一 人票數相同,應再另一次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若票數仍然相同,則用抽籤決定)。
7.6.1 顧問(一人):校長
7.6.2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推行會務的發展。
7.6.3 副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如主席缺席時,得由副主席代主席職權。
7.6.4 秘書(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處理一切會議紀錄及資料,準備有關會議議程。
7.6.5 司庫(二人):設正、副各一名,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分別出任,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需將結算交予義務核數員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7.6.6 委員:家長委員為五人、教師委員三人,負責策劃及推行一切會務與各類有關聯誼、教育、康樂、學術及經驗交流等活動。
7.7 新一屆常務委員會選出後,須於二十一天內召開新舊委員聯席會議,待一切職務移交妥當,舊常務委員會才告解散。
7.8 家長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再獲選可連任。惟主席之總任期不得連續多於四年。
7.9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任何會員,以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7.10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邀請任何人士擔任有關小組之顧問。
7.11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7.12 常務委員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8. 會議

8.1 週年會員大會:
8.1.1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開。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作出報告,經司庫報告財政狀況後,大會須通過本會財務報告,並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任常務委員會委員。
8.1.2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三十人或當年所有會員總數之百份之十,取其較小者為準。一切動議須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決議。決議不違反大會宗旨為原則。
8.1.3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者於大會預定開始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達法定出席人數,則會議須延期舉行,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出席人數。
8.2 常務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次會議,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最少為全體常務委員之半數。會議上一切決議須經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能生效。
8.3 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可由主席或常務委員會召開,或由百份之二十五或以上本會會員聯名簽署提出書面要求,列明討論某項事宜及列明學生姓名及班別,主席或常務委員會接獲要求後,須於十四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事項。法定出席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週年會員大會,但會議通告連議程可於會議召開前三天發出。
8.4 在上述所有會議中,若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9. 財務

9.1 本會只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9.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並須制訂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9.3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由二人簽署(即由主席、副主席、家長司庫三人中其中一人,及校長、教師司庫二人中其中一人簽署),方屬有效。
9.4 所有支出均須先得常務委員會批准,惟常務委員可按情況需要,制訂細則,規限某金額以下之支出,可於付款後,由常務委員會追認。
9.5 本會可接受一切以本會宗旨為目的之財政捐助。
9.6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
9.7 本會如有欠債,則由該屆常務委員會的會員須負上責任。
9.8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10. 核數

常務委員會須邀請一名家長會員出任義務核數員,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11.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1.1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須捐贈本校。
11.2 修改會章,須得出席週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
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12. 附則

12.1 有關學校行政事宜屬校方決策,不在本會討論之列。
12.2 如家長、教職員與任何會員發生爭端,概由校方處理。
12.3 本會會員未經常務委員會同意,不得進行一切與本會無關之活動。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家長教師會周年大會暨第十四屆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大會修訂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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